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8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境内上市是指在沪市、深市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公开上市;所称境外上市是指在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及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公开上市;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所称并购是指纳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管理,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的兼并收购。
第三条 申请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已完成境内、境外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并购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请企业为并购方;
3.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兼并收购的其他文化创意企业;
4.申请企业已完成并购后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事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上市、挂牌和并购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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