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总部企业、中介机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及其实施办法,面向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开始受理2017年度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奖励补助申请资格:
1.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资产合计和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3.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其他需先行备案的总部企业。
(二)中介机构申报条件:
列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
二、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登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官网中“业务专栏”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bjcoc.gov.cn/),在《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首页下载打印所需表格(样表见附件1-3),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会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区商务部门初审、区政府同意。其中:
1、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相关资料由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交市投资促进局初审;
2、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
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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